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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前妻维权“反24条”,律师教你如何避免“丈夫私自借钱,无辜妻子跟着还债”

2016-10-10 离婚大师 离婚大师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吴杰臻律师


这两天,一篇来自澎湃新闻的新闻稿被许多法律微信公号转载,文章的名字叫《近百前妻被负债结盟维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引争议》,文章指出,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正是根据这条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无辜“被负债”的前妻。


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在全国法院都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当下,“24条”或许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剂良药,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那些企图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老赖”,但同时对许多并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而言却无异于毒鸩。


那么,未举债的一方有没有可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来避免或减少《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带来的不利后果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婚姻关系演变成一种危险的社会关系,在“24条”的逻辑下,不知情的配偶根本没法提防,且事后无解。


第一,“24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情形,在实务中几乎不会出现!


举债时就跟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可以免责。但如果借钱的时候说:“哥们,这是我自己借的钱,跟老婆无关”,你觉得人家会借给你吗?人家肯借给你就不错了,还敢提这种非分的要求?


借款时债权人知道借款人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也可以免责。可这还是不可能啊。如果你告诉别人我们两口子财产各自归各自,以后不能找我老婆还哦!人家会借给你吗?如果借钱的时候不讲,债权人怎么可能知道?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又没有可公示地方!难道天天上广播电视台做广告不成?


于是,最高法近年来在各种场合提出“内外有别论”和“用途论”。


第二,最高法提出的“内外有别论”和“用途论”也是“中看不中用”的说辞。


所谓的“内外有别”,就是当债权人起诉夫妻还款时,还是按照24条来认定债务性质,对外共同偿还。在离婚官司中,举债的一方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否则属于个人债务。非举债方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这种处理方式的弊端相当明显,正如“被负债”的受害者们哭诉那样,家庭资产资不抵债,跟另一方追偿根本不现实。


于是,最高法又修正了“内外有别论”,增加“用途论”。所谓“用途论”是在借贷纠纷案中,要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来判断其性质。可这证明责任在于夫妻两人,他们要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这就操蛋了!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如何证明?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只有发生过的事实,才可能留下证据!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不可能产生相应的证据!


第三,推行夫妻双方签字制或许是成本较低的解决办法。


我曾在今年6月1日发文提出充分利用家事代理制度,推行夫妻双方签字制。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当征求借款人的配偶同意。对于夫妻一方所举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否证明其在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决定。


夫妻双方签字制,只是稍微加大债权人出借时的注意义务,但同时可以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债权人在出借时处于强势地位,要求举债方的配偶共同签字并不困难。


随后,最高法民二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中建议:立法机关在编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专门规定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应由另一方签字或事后追认,否则应由举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婚姻风险,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


这对被负债受害者来说,是一个大好的消息。但也有人认为是拖刀计。猴年马月才能等到编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呢?“24条”是最高法的解释,为何要等到人大来洗地板?不得不说,民二庭的这段话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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